朱(钅容)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明确宣布,住房制度改革是今后的五大改革之一。“住房的建设将要成为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”。这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。现在的问题是住房建设如何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,其关键是什么?
根据许多国家的历史经验和我国的国情,特别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现实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,我们认为,住房建设要成为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,关键在于培育和发展住房市场。只有通过活跃的住房市场,住房建筑产品才能及时销售出去,才能广泛吸纳居民的货币,使企业收回资金并获得利润,从而形成住房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,并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。加大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,取消福利分配制度,实行住房分配和供应的货币化和市场化,正是为了开辟和繁荣我国的住房市场。除此之外,活跃和发展住房市场还需解决以下几个问题。
居民是住房消费主体本来是不成问题的,但是直到现在,居民对按福利分配方式而得到的住房的消费是被动的、消极的,没有得到作为消费主体所应该得到的权利和义务,更不要说对住房进行支配和处置了。居民住单位的房子,同所有者之间并没有形成租赁关系,居民既没有明确的使用权(如使用的权利、责任、义务、期限、代价等),更无明确的产权。因此,居民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住房消费主体,当然也不是市场主体。要活跃和发展住宅市场首先要使居民成为住宅的消费主体,同时成为市场主体,或者通过租赁获得使用权成为租赁市场的主体,或者通过买卖获得所有权(包括出租、转卖、遗赠等权利),成为买卖市场的主体,而且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。
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,住房消费是最重要、支出最大的一项消费。1996年,美国居民消费中住房消费占总消费支出的32.6%,居民购买一套住宅需要支付20多年甚至30年的抵押贷款的本息。而在我国,由于长期实行住房的福利分配制度,一方面,居民“供给制”的思想观念,对政府和单位的依赖心理根深蒂固;另一方面,在居民的经济生活中,整个消费结构极不合理,住房消费在整个消费支出中无足轻重。据调查,1997年,北京市城区居民消费性支出合计为6531.81元,而居住支出为355.65元,仅占5.6%。不改变这种状况,提高住房消费的比重,建立合理的消费结构,住宅市场是难以发展的,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也就不可能。所以,要使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,首先必须使住房成为新的消费热点。当然,消费结构与收入结构是联系在一起的。现在还有相当一部分职工(主要是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)的工资收入结构中尚无住房消费含量,对这部分居民来说,新的消费结构的形成与收入结构的形成应该是同步的。但是,不能否认,已经富裕起来的非工薪阶层,高工薪阶层,工资外收入较丰的家庭等,他们的收入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,其收入中已经包含按市场经济关系形成的住宅消费部分。所以,国家的住宅政策就要有利于形成新的消费结构,对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制定不同的政策。
通常人们把住房只看作是个人和家庭生活的场所,其实,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住房是一种价值最大、最耐久、最安全的财产,不仅具有居住的功能,而且具有经营功能,既是财产,又是资本。购房是风险最小的投资,可以把投资与家庭的生活融合一体,既可增值、保值,又可以改善居住条件,提高生活质量,同时还赋有某种社会保险功能。国际上一些专家把居民对住宅的需求分为基本性需求(自住型需求)与投资性需求,而且这两种需求经常合而为一。在美国,居民在工作期间购买一套价值昂贵的独立式住宅,待退休时出售,另购公寓式住宅,一方面可省去许多杂事,另一方面可以因住宅的增值而得到一大笔收入,用于退休生活。我国实行住宅商品化、市场化、社会化,也必须使住宅的单一功能逐步变成多种功能。目前,应发挥住宅的居住功能与增值、保值(储蓄)功能。
住宅建设成为经济增长点主要是立足于一级市场,即新房供应市场。但是,一级市场不能脱离二级市场,即旧房的买卖和租赁市场。在美国总的住宅买卖市场中,旧房的买卖大约占四分之三,而新房的买卖只占四分之一。经过多年的改革,特别是通过原有公房的出售,城市居民已经拥有相当一部分产权属于个人的“私房”。住房不是一次性消费的产品,它的生命周期较长,甚至长于人的寿命,住房的反复买卖或出租是正常的,必要的。一般说,经济越发展,旧房的买卖就越活跃。目前我国各大城市旧房的供需都是比较旺盛的,问题就在于制定正确和合理的政策,使之变成活跃的市场。近几年,无论是政府部门、学术界,还是各种媒体,对新建商品房的积压已经引起重视,都在大声疾呼尽快解决。但是,对旧房的空闲和浪费,却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。种种迹象表明,旧房的空置和浪费比新房更严重。其原因之一就在于二级住房市场没有受到应有重视,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法规。可以说,放开二级市场是一举数得的事。
在计划经济时代,住房品种单一,房型单调,规格统一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住房具有其他商品所不可比拟的特殊性。它不仅满足居民多种多样的需要,而且需要支付相当高的费用,因此对品种的考虑和质量的要求自然高于其他产品,居民对住房的选择和挑剔也甚于其他商品。住房同其他商品不一样,决定品种的因素很多。例如,住房地点、交通状况、建筑结构、建筑式样、间数多少、房子朝向、内部装修等。这些都影响住房的销售和居民的购买,直接影响住宅市场的发展。对居民来说,购买住房是百年大计,即使不是永久性居住,在一定时期出售,或出租给他人居住,同样存在品种和质量问题。所以质量是居民购买住房时必须考虑的最重要因素。
价格是市场的核心。关于价格笔者认为有四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:一是观念问题。首先要明确,住房从来是经久耐用、昂贵的商品,一般居民都是倾其毕生的积蓄来购买的,同时也是可以终生享用、甚至传至下一代享受的财产。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,住房制度从福利分配向货币化供应过渡,实际上已经使居民住房的社会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,它已经是实实在在的资产。香港把购房说成是“置业”。这可以说一语道出了购房的经济社会意义。“置业”是一种投资,投资不仅要考虑购买时的价格,而且要考虑未来的回报。所以,我们在观念上不能以对其他消费品的价格来对待住宅的价格。国外很多人对住宅价格更多考虑的是能否增值,能否获得更好的回报。二是价格形成问题。住房价格的形成既取决于建设成本,又取决于供求关系,还决定于地价(或地租),所以制订合理的价格,需要综合居民购买能力、建设成本、开发商合理利润以及地价因素等。三是购房者的收入问题。目前,城市居民的经济收入,已经实现了多元化,收入的来源和多寡差异很大,即使是工薪阶层,外资企业职工与一般国有企业职工也不能相提并论,所以不能以一种类型的职工作为决定或判断房价的依据。四是房价的特殊作用。城市和区位的不同,房价差别很大。所以房价的合理性是由个别价格来决定的,不是由社会价格来决定的。同时房价的地区(城市)差别发挥着特殊的作用,即调节和控制人口的合理分布和正确流向。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,房价高于其他城市有利于控制北京城市人口的过量增长,可引导居民向中小城市发展。
住房需求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需求。但是,对住房的需求却有自然需求、生理需求和经济需求、有支付能力需求之分。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是市场的基础,也是住房建设成为经济增长点的基础。目前,从居民的存款和居民缺房的情况看,潜在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是很大的,但至今尚未形成现实的购买力。其中的一个问题是居民可以不通过市场而获得住房,即现行的住房制度压抑着居民购买力的释放。任何人都会算这笔账,能不支出自己的货币而获得住房,为何急着花钱买房呢?所以,当前住房改革的关键是取消住房的福利分配制度。
购买住房是居民很大的支出,亦是一种提前消费,因此需要得到金融机构的配合和支持。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是相辅相成的,房地产市场没有金融市场的支持是无法发展的,而金融业对房地产业的支持表现在房地产业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,而且越来越多地表现在直接的消费环节上,即对居民购买住房的直接贷款上,因为这更有利于形成住宅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。目前,在市场经济国家金融机构对居民的贷款已经非常普遍。我国要活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就应当吸取它们的经验。当前,最主要的是金融机构对房地产的支持从开发经营转向居民消费,放宽对居民的贷款限制,简化贷款手续,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。
(作者单位:中国社会科学院)